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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分厂4.3米焦炉部分闲置资产拆除转让项目

· 2024-03-15
  •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分厂4.3米焦炉部分闲置资产拆除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R2024SX1000656
    转让底价(万元) 6127.6303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18
    披露结束日期 2024-04-15
  • 标的简况
    其他资产
    数量 1批
    相关介绍 为降低闲置资产的贬损率和闲置资产的维护成本,充分盘活废旧闲置资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潞安焦化对一、二分厂永久停用的 4.3m焦炉及配套化产装置等资产全部进行报废处理,并拟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范畴的部分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资产描述
    为降低闲置资产的贬损率和闲置资产的维护成本,充分盘活废旧闲置资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潞安焦化对一、二分厂永久停用的4.3m焦炉及配套化产装置等资产全部进行报废处理,并拟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范畴的部分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标的所在地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城区店上镇北村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不存在权属争议,未设立抵押担保等情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产权清晰、完整无争议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批准单位名称 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名称 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23﹞16-22号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安全拆除协议》。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规范进行资产清运、移交、处理、储存(包括固废、危废等),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2)自《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7)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开具价款发票产生的全部费用、税费等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5、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及《安全拆除协议》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按照安全拆除兼顾充分竞价的原则,本项目拆除涉及到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化产设备、消防设施拆除改造、危废残渣处理等,意向受让方应自身具备或应委托具备良好的专业资质与等级的企业进行拆除工作及危险废物处理工作,并在向交易市场提交受让申请时同步书面提交资质证明、施工委托协议书等相关文件。意向受让方自身或被委托企业应具备的专业资质与等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等。7、签署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在进行拆除施工前须自身或委托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及危废经营许可,并向转让方同步书面提交资质证明、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核准HW08、HW11、HW36、HW49、HW50等,核准经营方式包含:收集、储存、处置等。8、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9、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10、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受让方到资产存放地自行提货价格,不包含资产拆除、清理、搬运、运费、场地平整、开票税费等费用。
    2、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所列资产清单和数量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须到标的所在地现场对标的物的品种、数量、形状以及瑕疵现状等进行充分踏勘,资产移交时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同时,转让方将留用部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储焦棚、储煤棚、办公楼等),上述设施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具体留用设施以现场标识为准。
    3、本项目要求必须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要求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管理规定并提供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料及相关拆除施工资质复印件。完成踏勘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根据报名主体情况加盖公章或签字),在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及相关附件;踏勘确认书确认主体须与项目报名主体一致;考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将被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或委托他人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拆除、储存、使用、运输等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转让方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损毁本次转让范围内的周围设备、环境及地下管网等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和留用设施。
    6、受让方在拆除、清理过程中,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清运、填埋,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防疫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在上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环保、消防、管理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安全拆除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500万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施工期间若发生违规罚款事项,转让方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受让方须同期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等额补足500万元安全风险保证金方可重新作业。
    8、因炼焦设备残留少量危险废物,资产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环保部门的相关危险废物转移制度要求进行申报处置,受让方应将各种精(蒸)留残渣、废水处理污泥及它们的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在设施拆除前规范收集,设施拆除过程中残留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也要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时转移处置。危废回收须取得危险废物移出地及移入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转让方工作人员预估,本次转让标的中存在废水、废渣、废料等危废约2000吨(由于罐、槽内状况不明,该数字仅为理论推算,具体处置量以实际情况为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担保、确认等责任)。
    9、本次资产转让施工工期限定为180天内,由受让方受让资产后拆除移走,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安全拆除协议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环保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即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资产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11、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拆除、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包括地下管线、水管、排水沟等。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12、受让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停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清理、搬运、场地平整等工作,每延期一天向转让方支付费用5万元。
    1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及《安全拆除协议》。
    (2)同意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同意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自《安全拆除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500万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4)已自行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了解并认可本次转让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缺陷,并以独立判断自愿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的内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已充分了解国家及标的物所在地环保安全政策,承诺自身具备本次转让资产涉及的资产拆除应具备的经营许可资质。
    以上披露内容与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成交后会为最终受让方提供标的移交及项目鉴证咨询服务。同时,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可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
    是否设置保留价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万元) 1800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8个周期
  • 交易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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